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医院(原胜浦医院)扩建项目,已于2023年4月10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医院(原胜浦医院)扩建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18000万元,环保投资370万元;
建设内容:门诊人次29万人次/年、病床数150张;
建设地点:胜浦街道新胜路南、沽浦路东(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新胜路1号)
二、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表项目变动情况章节结论,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和《关于执行加强危险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本项目无重大变动。
三、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2月21日对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医院进行了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正常运行,各项环保设施正常使用。
验收监测期间:
1、废水
本项目污水排口 pH 值范围及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 1B 级标准。
2、废气
本项目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恶臭废气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硫化氢、氨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 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 1 燃气锅炉标准。
污水站周边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监测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466-2005)表 3 标准;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尾气中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监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标准。3、噪声
本项目昼夜间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和污水站污泥委托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委托苏州市悦港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委托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置;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8日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六、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医院
联系人:顾主任
联系方式:18913571120
附件:星浦医院验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