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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日美进口汽车修配厂年维修5000辆汽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作者:苏州高新区环保协会 日期:2019-12-1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市日美进口汽车修配厂年维修5000辆汽车建设项目已于2019年9月21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专家咨询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市日美进口汽车修配厂年维修5000辆汽车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200万美元,环保投资40万元;

建设内容:年维修汽车5000辆(其中需喷漆车辆1000辆);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汇通路18号

本项目员工10人,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年运行时间2400小时,喷漆年运行时间600小时。

二、项目变更情况

1、原环评中,生产设备高昌大举升机1台,实际建设为3台。

2、原环评中,2套废气处理装置均为过滤棉+光氧催化装置,实际建设为1套过滤棉+光氧催化装置,另1套为活性炭吸附装置,故新增危险废物废活性炭。

对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经分析后明确这些变动不属于重大环境影响变动,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验收监测情况

项目于2019年3月开工,2019年7月开始调试,2019年9月委托苏州国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于9月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验收监测期间: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隔油沉淀池出口生产废水pH值范围、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符合《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排口废水pH值范围、悬浮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排放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苏高新管[2018]74号)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及《苏州高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苏高新管[2018]74号)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环境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总量控制结论

本项目废水、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符合环评要求的总量指标。

四、公众查阅验收监测报告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191212日至202018

固废专项验收公示期:20191212日至1213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六、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日美进口汽车修配厂

联系人:许凯

联系地址:苏州高新区汇通路18号

联系方式:13862105121

附件:日美进出口汽车修配厂验收监测报告表.pdf

苏州市日美进口汽修厂年维修5000辆汽车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表(固废专项).pdf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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