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高新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薪资结构,稳定员工队伍,建立并完善激励机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正式员工;不适用于劳务人员、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 协会的薪资管理按国家对《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本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以岗位价值为核心、任职能力与岗位价值相匹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工资管理
第四条 工资结构与标准
(一)协会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其他补贴、绩效奖励等相结合的工资结构.
(二)基本工资按职位级别,任职岗位、工作年限综合评定。
秘书长—2500元、部门管理人员—2000元、工作人员—1500元
(三)岗位工资的具体规定
秘书长—1500元、部门管理人员—1000元、工作人员—500-300元
通过对管理(任职资格、岗位任职难易程度、岗位承担责任)、技术(技能、贡献能力)等不同因素进行职位评估确定。
(四)工龄工资的具体规定
按照进会时间计算,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每满1年逐年增加100元工龄工资。
(四)其他补贴的具体规定
秘书长—2200元、部门管理人员—1700元、工作人员—1200元
其他补贴将依据协会效益情况、本地区生活水平、进行不定期调整,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待遇。
(五)绩效奖励的具体规定。
绩效奖励是为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绩效奖励发放范围为单位员工在完成考核目标后超出部分按照合同额的2%发放:其中工作人员按照合同额的1% 发放,部门管理人员及已上人员按照合同额的1%发放。例如,完成绩效120%,绩效奖金为多余部分(即20%)的2%(其中员工1%,部门领导合计1%),完成绩效150%,绩效奖金为多余部分(即50%)的2%(其中员工1%,部门领导合计1%)。
第五条 新进员工工资标准
(一)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依据招聘谈判或签订劳动合同,按学历确定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根据任职能力、岗位职能等确定新的工资。
(二)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在遵循以上定薪原则的基础上,试用期工资可略有上浮。
第六条 工资放发时间: 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月末。
第七条 年终奖金
结合当年协会效益情况,在上一年度奖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减年度奖金
第三章 福利管理
福利待遇是协会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报酬,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物价因素、本单位经济能力和单位性质制定福利体系及相关细则。
法定福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苏州市相关政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