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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苏州环保协会 日期:2015-11-24

    为加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协会组织行为,做到依法办事、按章办事,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结合协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本协会举行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协会举行的重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本协会进行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会议;

(四)本协会举行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五)本协会举行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学术活动,以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成果展览、招商推介、广告、出版刊物、接受捐赠、党组织建设等。

(六)本协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民间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以本协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七)确定会费标准、创办实体及违法查处等;

(八)其他需要和的重大活动。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严格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重大活动。本协会按照上述界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在举办重大活动前提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正式举办前的7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单位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内容,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举办。

(二)对章程进行修改时,在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的意见。在征得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的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核准。未经核准本协会不得擅自发布。

(三)本协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必须向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四)严格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换届选举产生出的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高新区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届中,因人事变动,选举产生的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按照规定,及时向高新区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五)修改会员会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要求,提前向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备案。

(六)本协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在30日前,向高新区环保局、高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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