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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苏州环保协会 日期:2012-02-03

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制定了《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类别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及生态修复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经评定合格后,颁发《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证书》的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设计证书》的申报、发放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协会常年受理《设计证书》的申报,每季度集中审定发放一次。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七条 《设计证书》分五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工程及相关的配套工程设施的设计。

第八条 《设计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发给临时证书。

(一)甲级(甲临):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乙临):可承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小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持《设计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三章 证书的申报和评定

 

第十条 申领《设计证书》申报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3、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人员配备(见附件2)、办公条件和设计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照《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申报条件》(附件1),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附件4);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审核时需提供材料原件);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个人业绩简介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审核时需抽查相关材料原件);

 4、主要工程设计技术装备一览表(包括实验室设备和工艺设备等);

 5、办公、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参与工程设计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一览表(审核时需抽查相关材料原件);

 7、三个以上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计算书、预算书、工艺工程设计、技术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完工图、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报告、运行效果及用户意见等)(审核时需抽查相关材料原件);

 8、环境工程类获奖项目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审核时需提供材料原件);

 9、企业的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审核时需提供材料原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材料装订要求:《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分开装订,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受理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申请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根据初审意见,协会秘书处会同当地环保产业协会(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给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协会证书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意见、现场核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申报单位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设计证书》。

 

第四章 证书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对持证单位的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年度业绩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发证日期的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填写年检表,年检通过后加盖年检印章,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人员、资产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设计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设计证书》到期后原证书作废,并在江苏环保产业网上公布。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2个月提出复审,并填写复审表。复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其它复审内容参照《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申报条件》(附件1),复审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设计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借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章。

第二十二条 持《设计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等处罚:

1、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证书的,注销《设计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转借、出卖、转让、涂改《设计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

3、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签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达要求的,注销《设计证书》。

4、工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指导文件质量低劣,致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

5、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6、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计证书》、图签章和《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印制。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名单由江苏环保产业网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申报条件

附件2: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3: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4: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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