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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美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验收公示

作者:苏州高新区环保协会 日期:2022-05-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苏州美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已于2021098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且自主验收报告已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美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搬迁项目;

建设性质:搬迁;

投资总额: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建设内容:年压铸通讯滤波器50万只、汽车水泵50万只;年机加工通讯滤波器70万只;年组装汽车水泵50万只;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石阳路38

二、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现场踏勘企业实际建设中减少一台发泡机,其他情况均于环评基本相符,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不存在重大变动。

三、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美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0711-12日、20210723日、20210729日对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采样监测,同时对污水及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期间: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口废水中pH值、CODSSNH3-NTP排放浓度均符合白荡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小于7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0-1996)表2二级标准浓度的80%;天然气燃烧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表1标准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速率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0-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3标准;厂区内(车间门窗处)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四周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废脱模剂、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喷淋塔废水收集后由无锡中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理;废活性炭收集后由江苏嘉盛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废过滤棉收集后由扬州东晟固废环保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为炉渣、废包装材料、研磨废水、污泥、铝屑及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本项目所有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零排放。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2510日至202267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六、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美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巫静燕

联系方式:18015592319

附件:验收报告

美泰利专家意见及签到表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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