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送旧岁,转眼间2020年已经“余额告罄”,2021年谁不盼着新年新气象呢。
一只脚眼看就要迈入2021年元旦,在此不得不提前提醒广大环保企业和环保人,值得庆祝的元旦也裹挟着一批环保新规和标准,你们都做好准备了吗?
0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话外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也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2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由原6章合并为5章,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
0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
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尽可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制度衔接,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
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04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排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和“雨污分流”要求、规范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程序、实行排水户分类管理、完善建筑小区排水管理、强化排水设施和排水行为管理、加强排水设施保护,七大亮点突出。
05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
06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强化对清洁生产的促进,以及对有毒有害废水的监管,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07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版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08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09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充分吸收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契合了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10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市(州)、县 (市、区)、乡(镇)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湖)长制或者巡河(湖)员制。
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结浙江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2
《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2019年,全市已累计投入太湖治理资金840亿元。新《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明确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太湖办共同管理调整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太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13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南宁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
14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
《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批,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共24条,从“谁能管”、“怎么管”等方面规定了工业企业准入管理、秸秆综合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设工地扬尘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和餐厨油烟管控、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16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首次发布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9-2020)》,首次发布
3、《环境空气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滤膜压片/γ能谱法》(HJ 1149-2020),首次发布
4、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首次发布
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DB33/T1213-2020)
6、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3/T1212-2020)
7、《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672-2020)
另外,三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并且,《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再次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表示,自2021年开始,将不再免费发放厨余垃圾专用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