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针对一些排污单位擅自将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部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不符合接管要求的废水和污泥处置不规范等问题,逐一提出了监管要求。
《办法》强调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
《办法》还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挂牌督办、进行责任追究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