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Suzhou New District & Huqi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缩写SNDAEPI)。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自然保护与资源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环保产业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保护环境和经济建设协同发展为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环保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和市场服务,维护环保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推动全区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区环境保护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高新区民政局,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发起单位: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水都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新区环保服务中心、苏州星火环境净化有限公司。
第六条 协会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邮编:2151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区政府制定、修改区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委托、授权开展环保产品标准制定、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认可和环保产业资格认证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技术工作;
(二)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省、市及区政府的政策方针,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环保展览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国内外环保产业的发展情况,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向环保产业单位和环保产业用户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协助环保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装备;扶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和展览等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等;
(四)开展业务培训与教育,举办各种技术、经济管理和专业培训班,编辑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为环保系统和会员单位培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五)加强与其他兄弟城市、区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加强与国外环保产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举办环保技术、产品交流、交易会、展览会、报告会,组织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六)制定行业规章和公约,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和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保护区环保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
(七)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在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可成为单位会员;
(四)独立法人;
(五)从事环保产业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环保产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以及热心于环保产业并积极支持本协会的领导、管理人员以及有作为于环保产业的其他人员,可成为个人会员;
(六)名誉会员是一种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在环保产业经济管理实践或环保产业经济理论研究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环保工作者、专家、学者以及热心我区环保事业发展并作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名誉会员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各种资料;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为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资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以及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理事会单位必须在其所属行业中具有规模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同时涵盖区环保产业的不同企业性质和不同行业。
第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名誉会长提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交理事会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骋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账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费将用于会员单位公共事务活动经费。其它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组织科研活动以及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为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Suzhou New District & Huqi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缩写SNDAEPI)。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自然保护与资源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环保产业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保护环境和经济建设协同发展为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环保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和市场服务,维护环保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推动全区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区环境保护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高新区民政局,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发起单位: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水都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新区环保服务中心、苏州星火环境净化有限公司。
第六条 协会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邮编:2151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区政府制定、修改区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接受委托、授权开展环保产品标准制定、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认可和环保产业资格认证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技术工作;
(二)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省、市及区政府的政策方针,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环保展览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国内外环保产业的发展情况,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向环保产业单位和环保产业用户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协助环保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装备;扶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和展览等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等;
(四)开展业务培训与教育,举办各种技术、经济管理和专业培训班,编辑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为环保系统和会员单位培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五)加强与其他兄弟城市、区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加强与国外环保产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举办环保技术、产品交流、交易会、展览会、报告会,组织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六)制定行业规章和公约,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和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保护区环保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
(七)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在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可成为单位会员;
(四)独立法人;
(五)从事环保产业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环保产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以及热心于环保产业并积极支持本协会的领导、管理人员以及有作为于环保产业的其他人员,可成为个人会员;
(六)名誉会员是一种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在环保产业经济管理实践或环保产业经济理论研究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环保工作者、专家、学者以及热心我区环保事业发展并作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名誉会员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各种资料;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为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资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以及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理事会单位必须在其所属行业中具有规模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同时涵盖区环保产业的不同企业性质和不同行业。
第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名誉会长提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交理事会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骋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账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费将用于会员单位公共事务活动经费。其它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组织科研活动以及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为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